| 异议内容 |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若多个投标人评标价相同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原则排序:
①☑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②投标人财务评审中近一年度净资产高的优先;
本项目清单所示内容就是普通公路改造建设项目,上述两条设置不合理,明显的圈定中标人,为某企业量身定制,欠缺公平竞争意义。
一、恶意存在排斥潜在中标人。让中小企业如何发展和生存。该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此两条倾向性条款变相限制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削弱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公信力,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财务指标设置应合理适度,避免过度放大央国企优势而挤压中小微企业参与空间。真正实现市场竞争基于质量、技术与价格的良性比拼,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同时,应强化对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的前置审查机制,杜绝以技术性条款掩盖实质性歧视的现象。评标标准的设定须以提升工程质量与效率为导向,而非成为变相筛选特定企业的工具。
四、对于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评审因素,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唯有从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才能有效防范权力寻租与市场垄断风险,保障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享有平等参与权和发展机会,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